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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的管理类别?
3、注册申请人研发了一款新型号医疗器械,与已获批型号产品相比,两者结构有所差异,该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注册增加型号?
4、有源产品设备只涉及外观颜色变化是否需要注册变更?
5、已获上市的有源医疗器械某个型号外形变动较大,同时临床功能也发生了变化,是否还在变更的范畴?
6、有源医疗器械申请增加型号注册变更事项,产品主要功能发生变化,是否必须进行检验?能否用原有型号检测报告覆盖?
7、注册变更申请对适用的GB 9706系列相关标准进行升版,如新版标准中新增相关专用标准是否需要一并进行变更?
8、内窥镜摄像头能否单独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9、医用光学内窥镜产品是否需要执行 YY 9706.102 标准?
10、不提供F型隔离的电子内窥镜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以删除绝缘图?
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修订版),独立软件注册单元以管理类别、预期用途、功能模块作为划分原则。不同管理类别的独立软件作为不同注册单元,若在技术上无法拆分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并按照较高管理类别申报注册。不同预期用途的独立软件作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预期用途可分为辅助决策类和非辅助决策类,每类又可细分为治疗、诊断、监护、筛查等情形。对于功能庞大复杂的独立软件,依据功能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划分注册单元,每个注册单元所含功能模块数量需适中。按照功能模块类型可分为平台功能软件和特定功能软件 ,其中平台功能软件作为软件平台提供基本功能和共用功能,支持多模态数据(如医学图像、生理参数、体外诊断等数据);特定功能软件运行于平台功能软件并提供特定功能,支持单模态数据或者使用多模态数据实现某一特定预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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