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会同浙江省药监局,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组研究形成了《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8月6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flmsc@nifdc.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医美超声产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反馈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人:
崔老师 电话:
010-53852144
江老师 电话:
010-53852614。
器械标管中心
2026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1: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阅读原文点击下载附件)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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