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人、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自2月1日开始,本市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医疗器械追溯报告系统”(https://zssb.yjj.sh.gov.cn),根据提示填报本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情况。
??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可在“追溯系统”首页进行“注册账号”,申请登录账号。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联系系统首页相关工作群沟通咨询。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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