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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药监】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报要求
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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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要求

一、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当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申请表信息(包括备注)应当完整真实、回避理由应当具体。

  (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历次申请相关资料(如适用)

  对于再次申请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需提供历次申请受理号及审查结果,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若有申报资料原件已在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注册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三)注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1.提供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情况说明。如存在多项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专利时间等信息。

  2.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

  (1)注册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注册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2)注册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

  (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注册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五)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

  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

  (六)产品分类界定告知书(如有)

  (七)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1)应当明确产品适用范围/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定义的目的,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

  (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及结构组成

  详述产品实现其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及结构组成,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

  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

  4.产品技术要求

  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八)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

  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内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

  (1)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

  一般应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的创新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

  (2)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说明(如有)

  对比分析与本产品的异同之处,并提供支持本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支持临床价值的内容

  (1)所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创新性综述

  阐述所申请医疗器械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该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且临床应用价值明显。

  (2)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

  (九)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

  2.参照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

  (十)产品说明书(样稿)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相关要求。

  (十一)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文件要求

  (一)注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的全部内容。

  (二)申报资料应由注册申请人编写,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按本申报要求第一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

  (四)若无特别说明,申报资料均应为原件,并由注册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注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授权人的签名并加盖注册申请人公章。

  (五)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当提供彩色副件。

  (六)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原文为外文的,应有中文译本。

  (七)应当提交申报资料的全部电子文档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声明。电子文件应当以PDF格式用U盘方式报送。

  采用全程网办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申报格式要求提交资料。


附件:

1.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

2.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接收材料凭证

3.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意见通知单

4.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项目异议表

(阅读原文点击下载)



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报要求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表

  明确说明产品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程序》第三条中规定的何种情形,简述优先审批理由。

  (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三)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程序》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临床急需,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在本市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或产品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1)该产品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本市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本市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或在本市范围内产品注册情况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2.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特有和多发疾病、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属于老年人、残障人士、儿童特有和多发疾病、罕见病、恶性肿瘤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证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如适用);

  (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新型生物材料等高端医疗器械或者填补本市相应领域空白,具有明显临床应用价值的其他前沿技术类产品

  (1)该产品技术实现路径及技术现状综述;

  (2)该产品具有明显临床应用价值且填补本市相应领域空白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如适用)。

  (四)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程序》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该产品属纳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的说明;

  2.相关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等。

  (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程序》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明性材料。

  (六)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文件要求

  (一)注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表》的全部内容。

  (二)申报资料应由注册申请人编写,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按本申报要求第一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提交资料目录,应当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

  (四)若无特别说明,申报资料均应为原件,并由注册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注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注册申请人公章。

  (五)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提供彩色副件。若有申报材料原件已在前次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注册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资料应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有中文译本。

  采用全程网办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申报格式要求提交资料。


附件:

1.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申请表

2.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意见通知单

3.北京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审查项目异议表

(阅读原文点击下载)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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